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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4-25 16:07:47

产品介绍

  为了安徽省玻璃工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保完成“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目标和指标要求,迫切地需要制定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标准号DB34/ 4295—2022,实施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答:为深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控制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等单位参与,制定了《标准》。

  《标准》制定工作于2021年6月真正开始启动,成立专门的编制组,对全省玻璃行业生产的基本工艺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废气治理技术等开展调研,经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并与企业代表座谈交流,同时针对各种废气治理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研判和可行性论证,在2021年8月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16个市生态环境局、2个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厅内各处室、省直相关的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沪苏浙生态环境厅(局)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于2022年6月21日起至7月21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也征求了长三角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2022年8月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

  答: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生产企业。

  答:《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公司制作设施的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4项。确定了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基准排气量及无组织排放限值、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

  在指标限值方面,《标准》较省现执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3项指标不同程度收严,其中颗粒物执行20毫克/立方米,收严33.3%(针对平板玻璃熔窑执行10毫克/立方米,收严66.67%),二氧化硫执行100毫克/立方米,收严50%,氮氧化物执行200毫克/立方米,收严33.33%。《标准》实施后,该省玻璃工业年可减排二氧化硫约4200吨,氮氧化物7300吨,有效的减少省玻璃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对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有较好的效果。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最大限度地考虑省玻璃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和玻璃企业整改时间需求,明确新建企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考虑企业升级改造的需要,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给现有企业预留2年左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有关标准有关要求从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