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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19:05:14 人气: 来源:新闻资讯

  《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八大战役”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显著改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落实“大气十条”各项工作任务为抓手,全方面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显著改善。2017年,绍兴城市细颗粒物(以下简称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以下简称AQI)优良率达到80%以上,一级(优)天数达到100天以上,杜绝严重污染天气;确保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省对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削减煤炭消费量,确保地方煤炭总量保持负增长。严格落实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到2017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含)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逐步优化热电产业布局,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热网工程,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完善天然气输配设施建设,推进上虞—新昌和三门—新昌天然气管道工程、绍兴天然气滨海门站及连接线工程和绍兴天然气杨汛桥门站及连接线工程,确保全市非电天然气用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加大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利用力度,探索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开拓清洁、高效、灵活的能源供应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5.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6.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快速推进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完成182家印染企业(其中关停20家、搬迁集聚32家、整治提升130家)、190家化工企业(其中关停21家、搬迁集聚21家、整治提升141家、兼并重组7家)搬迁集聚或就地整治提升。通过“上大压小”和兼并重组等措施,逐步优化热电产业布局,全市减少热电企业2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实施地方热电行业综合升级改造。加快淘汰服役期满机组、中温中压机组和能耗排放超标机组,鼓励开展抽凝机组背压改造,鼓励发展高温度高压力燃煤背压热电机组。2017年底前,除列入省“十三五”关停计划且明确关停时限的热电企业外,全面完成现有地方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垃圾焚烧炉除外),新建、改建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3.开展重点行业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全方面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烟气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绍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烟气清洁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所有水泥企业(含独立粉磨站)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绍兴漓铁球团厂恢复生产前,需做好脱硫设施旁路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开展工业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10—65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工业锅炉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规划保留的10蒸吨/小时之后燃煤锅炉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继续推进印染、化工、化纤、涂装、合成革、橡胶塑料包装、木业、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重点实施化学合成类制药行业VOCs “一企一策”对标整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在制药等行业试点推进以非甲烷总烃为主要指标的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厂界VOCs 排放监控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6.实施重点区域大气综合治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涉气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的通知》(浙环发〔2016〕24号)要求,着力开展滨海工业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气重点区域废气专项整治,编制区域大气污染整治总体方案,确定重点整治项目,强化治气精细化管控,着力解决区域大气环境明显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车辆)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对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柴油车同等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对尾气检测未达标的车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经维修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道路排气抽检,重点加强对混凝土车、渣土运输车等重型柴油货车和出租车等的检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2.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的长效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3.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2017年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清洁能源车辆不少于总数的65%。完成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建设任务,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实施公交优先战略,2017年全市公交车辆新增和更新80辆,城市公交停靠站新建和改建100个(其中港湾式50个),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2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开展船舶尾气治理。实施老旧船舶摸底调查,逐步建立船舶污染源排放清单。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限期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要求且经改造后仍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船舶。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6.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清单。鼓励实施非道路移动源清洁能源替代,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作机械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绍兴检验检疫局)

  1.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健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落实“七个100%”管理要求。强化科学技术监管,新开工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试点安装建筑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5%。设立工程车辆入城清洗点,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管脏车进入城区。实施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2.提升城市道路保洁能力。加快优化环卫清扫收运体系,全面实施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泥浆渣土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广用机械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规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减少运输二次污染。逐步加强道路清扫作业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品质衡量准则,快速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不包含设置机非隔离带路段),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省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3.控制餐饮油烟。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市区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县以上城市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控露天烧烤。全市范围内严控生产和销售蜂窝煤以及在禁燃区内使用蜂窝煤。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

  5.治理装修干洗汽修废气。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须配备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鼓励汽修行业使用水性涂料,完成30家涉涂装工序的汽车4S店或汽修厂(店)VOCs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加快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工作,建立一批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基地,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构建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站)的财政补贴力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2.推进秸秆全面禁烧。建立健全秸秆禁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在易发、多发秸秆露天焚烧时点组织并且开展区域巡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3.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优化化肥使用结构,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施肥。2017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25万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4.深化采矿粉尘治理。巩固深化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完成省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和废弃矿山治理任务。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切实加快城乡绿化造林步伐,继续深化平原绿化行动,全年完成造林更新20450亩。快速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确保完成森林抚育面积8.5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一)严格督查考核。制订考核办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12)。对年度计划中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办。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二)强化激励机制。探索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等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热电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空气监测设施建设、热电超低排放改造、VOCs污染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老旧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政策。

  (三)加密监测网络。在全市现有AQI 常规参数自动监测站和乡镇(街道)PM2.5自动监测站的基础上,再新建41个乡镇(街道)PM2.5自动监测站、10个开发区AQI常规参数自动监测站、9个开发区VOCs自动监测站,并实现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构建全覆盖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施大气环境质量考核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属地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

  (四)强化监管执法。结合《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各级环保、建设、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房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道路抛洒滴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和秸秆、无证无照餐饮及超标排放油烟等各类大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司法联动,严惩大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开设大气污染防治媒体宣传专栏,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阶段性进展、重大工程、重点和难点、市民关心的环境问题等开展深度报道,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力度。

  (六)加强预警应急。各地要结合实际,考虑本区域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因素,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预测预报信息共享、会商联动、应急调控,探索实施冬春季节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不断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环境保障能力。

  12.绍兴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暨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考核通报办法

  甘霖镇、黄泽镇、北漳镇、金庭镇、谷来镇、石璜镇、下王镇、仙岩镇、竹溪乡、里南乡、雅璜乡、通源乡、贵门乡、王院乡

  玻璃熔窑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表2限值的70%。

  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

  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

  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

  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

  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要求

  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要求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切实推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根据《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绍兴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打好“八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功能区及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其中:

  市级层面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空气质量状况、改善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做考核通报,对省级以上功能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做考核通报;

  各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由所属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组织实施,市级层面仅对PM2.5月均浓度排名情况做通报。

  空气质量环境考核通报依据各地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站点的有效数据,具体如下:

  对区、县(市)的考核通报,以省控以上AQI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名单见表1)数据为依据,主要评价PM2.5平均浓度、AQI优良天数比例、AQI一级(优)天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程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对省级以上功能区的考核通报,以功能区内AQI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名单见表2)数据为依据,主要评价功能区内空气质量现状及改善情况,其中: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海新城同时参与区、县(市)考核。

  对乡镇(街道)的排名,以各乡镇(街道)PM2.5自动监测站点数据或综合性站点的PM2.5指标为依据,有效天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导致数据缺失,缺失的数据以该站点当月最高日均值补足。

  对各区、县(市)的考核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2个方面,各设分值100分,共计200分。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以各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年均浓度、AQI优良率、AQI一级(优)天数等目标完成情况及同期改善情况为基本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源污染防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整治、农业农村废气消减、保障措施等6方面重点任务为考核内容。

  (1)PM2.5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25分。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按照“25-25/X目标*(X实绩- X目标)”公式进行计分(X目标为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X实绩为当年PM2.5年均浓度实绩值)。

  (2)AQI优良天数比例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25分。AQI优良天数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按照“25-25/Y目标*(Y目标- Y实绩)”公式进行计分(Y目标为AQI优良天数比例年度目标值、Y实绩为当年AQI优良天数比例实绩值)。

  (3)AQI一级天数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10分。AQI一级天数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按照“10-10/Z目标*(Z目标- Z实绩)”公式进行计分(Z目标为AQI一级天数年度目标值、Z实绩为当年AQI一级天数实绩值)。

  (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根据各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实绩值和降幅分别排名,计40分。按照“20/Q*A实绩+20/Q*A降幅”公式进行计分(Q为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数量,A实绩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绩自小到大排名位次,A降幅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幅自大到小排名位次)。

  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100分)。具体打分参照重点任务评分细则(表3)。

  (1)当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或等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加20分。

  (3)所辖区域内有乡镇(街道)PM2.5浓度排名进入全市末6位的,按每1个乡镇(街道)扣5分计算;所辖区域内有乡镇(街道)PM2.5浓度排名进入全市前6位的,按每1个乡镇(街道)加5分计算。

  对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打分、排名通报,确定年度考核等级,每年考核优秀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不超过3名。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乡镇(街道)PM2.5年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下一年度起暂停相应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时间不少于6个月。

  1.乡镇(街道)PM2.5浓度连续3个月排名全市末位的,由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责任人。

  2.乡镇(街道)PM2.5浓度连续6个月排名全市末位的,由市政府组织约谈属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责任人。

  (一)成立绍兴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按照考核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做自查自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工作情况做打分。

  (四)次年1月20日前,市环保局根据计分评价方法,核算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一)各地应保障空气检验测试仪器正常运行、规范操作,开展日常运维,按要求及时上传数据。

  (二)未按要求完成空气监测站点建设,或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有效性达不到相应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则参照全市最差站点数据来进行考核评分。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当年出现严重污染天气的,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为不合格,计0分。

  PM2.5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25分。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按照“25-25/X目标*(X实绩- X目标)”公式进行计分(X目标为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X实绩为当年PM2.5年均浓度实绩值)

  AQI优良天数比例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25分。AQI优良天数比例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按照“25-25/Y目标*(Y目标- Y实绩)”公式进行计分(Y目标为AQI优良天数比例年度目标值、Y实绩为当年AQI优良天数比例实绩值)

  AQI一级天数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计10分。AQI一级天数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按照“10-10/Z目标*(Z目标- Z实绩)”公式进行计分(Z目标为AQI一级天数年度目标值、Z实绩为当年AQI一级天数实绩值)

  根据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实绩和降幅分别排名。按照“20/Q*A实绩+20/Q*A降幅”公式进行计分(A实绩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绩自小到大排名位次,A降幅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降幅自大到小排名位次,Q为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数量)

  当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或等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加20分。

  所辖区域内有乡镇(街道)PM2.5浓度排名进入全市末6位的,按每1个乡镇(街道)扣5分计算;所辖区域内有乡镇(街道)PM2.5浓度排名进入全市前6位的,按每1个乡镇(街道)加5分计算。

  注:总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得分相同的,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区分。

  依据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核算的各地煤炭消费总量数据,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4分,否则计0分。

  完成燃煤锅(窑)炉年度淘汰改造目标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天然气消费总量年度增长目标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除特殊原因外,天然气消耗量不增反降的计0分。

  按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计1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1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随机抽查5个以上年度考核的新建民用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到100%,计0.5分,否则计0分。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完成印染、化工行业整治提升目标计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落后产能淘汰目标计2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热电企业超低排放造年度目标计8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热电锅炉台数比例乘以8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平板玻璃、水泥行业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年度目标的计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生产线分。

  完成10-65t/h工业锅炉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年度目标的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锅炉台数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柯桥区、上虞区按计划推进重点区域废气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的计1分,未按计划开展的计0分。无改造任务的地区,该项分值计入VOCs治理。

  完成VOCs治理年度目标的计5分(柯桥区、上虞区计4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分值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年度任务的计1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满足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新增产能控制要求的计0.5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

  满足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要求的计0.5分,发现1例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要求,完成老旧车年度淘汰目标的计3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3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的计2分。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达标油品供应情况做抽查,随机抽验5-10个加油站,发现1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完成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任务的计1分。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运作情况进行抽查,随机抽验5-10个加油站,发现一例设施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完成公交出行分担率年度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新增及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清洁能源车辆比例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完成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按照《绍兴市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要求和船舶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完成年度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按照《绍兴市严重污染天气剿灭战役行动方案》要求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计划要求,完成年度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到90%以上(含)且完好率达到80%以上(含)的计1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80%以上(含)且完好率达70%以上(含)的计0.5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完成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在线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市建设局对市及各区、县(市)进行抽查,随机抽查10个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施工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的计2分;达到80%上(含)的计1分;低于60%的计0分。

  完成城市建成区主干路(含)以上道路机扫率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90%的计0分。

  完成城市建成区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扫率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50%的计0分。

  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计1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制定出台垃圾禁烧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建立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片区专人监管的计1分,否则计0分。发现1例违规焚烧垃圾且不予查处的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出台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并发布通告的计1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不予查处的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完成涉喷漆工艺的汽车4S店和汽修厂(店)VOCs治理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依据农业部门核定数据,计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目标的计3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3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比上一年减少30%(含)以上的计2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到3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完成测土配方年度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完成有机肥商品推广年度任务的计0.5分,否则计0分。

  随机抽查10%以上露天采石场,被抽查的露天采石场未全部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的,发现1家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完成新造林年度目标的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规划的计1分,否则计0分;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比例高于全市8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3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1分;低于20%位值计0分。

  针对各单项指标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台账完整、线分。

  各区、县(市)完成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有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完成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并报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备案的计1分,否则计0分;各区、县(市)达到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条件时,及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区、县(市)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2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按期完成乡镇(街道)PM2.5自动监测站、功能区AQI自动监测站、VOCs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实现联网的计4分;未全部按期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4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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